周某为覃先生输液并开具药物,总共收费70元。
然而,覃先生在回家服用药物后竟突发昏迷,其家属拨打120进行抢救。但在当天下午4时左右,覃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尸检鉴定意见认为,覃先生符合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继发管腔IV级狭窄伴血栓形成致心源性猝死。
随后,覃先生家属(原告)起诉周某(被告)。原告认为,被告在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医疗活动,违反相应的诊疗规范,最终导致覃先生的死亡,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。
一审诉讼中,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完整、不充分等不予受理。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在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下,误将覃先生的心脏病诊断为肠胃病,延误了覃先生的最佳诊疗时间。被告虽然有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但没有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属于非法行医。
因此,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,法院酌定其承担20%责任,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。 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并再次提起上诉。
原告认为,被告非法行医,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被告认为,作为一个自然人医师,只要具备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并在合法医疗机构的管理下执业,就不违反法律规定,故不应承担责任。
二审中,经原告申请,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。鉴定意见认为,覃先生患有心源性猝死的疾病,被告仅考虑为“胃受凉和食物中毒”,予以护胃、抗炎的输液治疗,对覃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疾病诊断和处理偏差的过失,上述过失与覃先生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,参与度为10%-15%。
故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未明显超出鉴定意见参与度的范围,无明显不当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据了解,自从1994年我国出台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以后,“非法行医”这一名词开始被纳入了法律视野。社会进步的同时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愈发凸显出来,加快了我国医疗行业的法制化改革的步伐。
1997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开始把非法行医入罪,以刑罚手段加大对其打击力度。
自此之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,从而进一步规范医疗的管理秩序。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,即构成非法行医罪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执业医师法》亦规定,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规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不得开展诊疗活动。
当然,患者求医必须到正规的医疗机构,不能凭退休医生的诊疗建议就直接去购药、治疗。一旦出现任何问题,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来源 ▏医法汇、中国知网
编辑 ▏露酱